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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驗室儀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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暫無數(shù)據,詳情請致電:18819137158 謝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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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善采購預算管理 中央單位可自行采購儀器設備
[2016/11/22]
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
日前,財政部發(fā)布《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、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》,根據通知內容,中央單位應隨部門預算編制一并編制政府采購預算。
通知要求預算執(zhí)行中部門預算資金調劑(包括追加、追減或調整結構)需要明確政府采購預算的,應按部門預算調劑的有關程序和規(guī)定一并辦理,由主管預算單位報財政部(部門預算管理司)審核批復。除部門預算資金調劑情形外,中央單位預算執(zhí)行中預算支出總金額不變但需要單獨調劑政府采購預算的類別(貨物、工程、服務)和金額,以及使用非財政撥款資金采購需要明確政府采購預算的,由主管預算單位報財政部(國庫司)備案。
根據采購項目情況據實進行政府采購預算的報批和備案管理,不得隨意調減政府采購預算以規(guī)避政府采購和公開招標。
中央高校、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
除了要完善中央高校、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,另一個不可忽視的特點就是采購管理工作的各個環(huán)節(jié)中,都增加了可以自主選定的項目,進一步提升了儀器設備采購過程中的自主權。
其一表現(xiàn)為中央高校、科研院所可自行組織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各類科研儀器設備;其次則是對中央高校、科研院所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,參與論證的專家可自行選定;同時,中央高校、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,可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?guī)焱庾孕羞x擇評審專家。
盡管儀器設備的采購權力有一定程度的擴大,但仍需建立在監(jiān)管、監(jiān)督的基礎上。為中央高校、科研院所可自行組織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各類科研儀器設備,采購活動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(guī)定執(zhí)行;對中央高校、科研院所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,按規(guī)定做好專家論證工作;簡化中央高校、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流程;加強對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內部控制管理。
只有嚴格按照《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部管理的指導意見》(財庫〔2016〕99號)的規(guī)定,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規(guī)定,加強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內控管理,執(zhí)行政府采購相關規(guī)定,主動公開政府采購相關信息,做到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全程公開、透明、可追溯,才能確保相關部門采購工作的順利展開,同樣有利于部分職能、權力的下放,讓每個環(huán)節(jié)都承擔起相應責任,基層采購部不偷工減料,上層監(jiān)督部有據可循,保證信息傳達從上到下的及時性,和工作反饋從下到上的準確高效。
(資料來源:財政部)